會員(以下簡稱甲方)為使用游刃有魚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提供之設備、 設施並接受服務,加入為會員之目的,訂立本契約以資信守。
第ㄧ條 報名條件
甲方報名課程,應完成下列手續:
-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 三日內繳清預約課程之費用。
第二條 各項課程期限(不含過年)
甲方報名乙方正式課程如下:
□ 水中體驗課(嬰幼兒水中律動、孩童游泳、成人游泳)
□ 嬰幼兒水中律動/6 堂/每週乙堂
□ 學齡前孩童~青少年游泳/10 堂/每週乙堂
□ 成人魚式游泳/10 堂/每週乙堂
□ 瑜珈教室課程(各類瑜伽、舞蹈等)/4 堂/每週乙堂:自開課算起,4 週內完成課程。
□ 水中矯正、早療
□ 其他種類:
第三條 學費調整
乙方除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調高第 5 條約定費用。
第四條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之解約
甲方於繳納費用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 契約生效後 7 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甲乙雙方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甲方雖已使用乙方設施或個人教練課 程,7 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19 條之 1 規定解除契約。
甲方與乙方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甲方得保留本契約。
第五條 甲方終止契約之退費計算基準
甲方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 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尚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 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需攜帶發票, 刷卡則退返原卡片) 。
-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應退餘額之計算:
■ 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乙方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甲方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 手續費之計算:
■ 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二十(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第六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 (含所贈 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 如上述,課程期間,若遭遇天災(颱風)來襲,當臺北市政府宣布「臺北市停課」,停課 當天暫停乙日。並於合約規定時限內完成補課。
第七條 甲方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 甲方受領乙方館內老師、教練服務,應依照合約約定預約方式。甲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應於 24 小時前先通知乙方。
-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乙方得依約定方式通知甲方補繳教練場地費用 新台幣 1,900 元後,提供補課服務。
第八條 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 乙方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之贈與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之價額。
- 乙方以贈送課程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第九條 會員權利義務
會員權利義務如下:
- 甲方自雙方所約定費用悉數完納之日起得行使其會員權利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 甲方應遵守本契約及乙方管理規範,並應遵守乙方指導。
- 甲方應依第 5 條約定繳交各種費用或其他有關繳費課程及活動費用。
- 甲方應配合乙方確認其於乙方設施內,是否適於進行各該相關類型活動。
第十條 會員權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事先以書面向乙方辦理暫停會員權之行使,於停權期間,其會員權益暫停期間以3個月為限(停權限乙次):
- 因出國逾 1 個月。其會員權益暫停期間以 3 個月為限,但甲方同意 得於我國境外使用乙方所提供訓練設施者,不在此限。
- 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 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 6 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 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 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 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甲方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第十ㄧ條 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乙方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乙方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事由變更會員權行使、服務內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1 個月前依契約所載方式通知甲方,及於營業場所 明顯處公告,甲方得變更會員權之行使:
- 乙方營業場所搬遷者,搬遷日起至回復營業期間,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 乙方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或搬遷者,甲方得自乙方公告日起 30(含)日內終止契約, 並依第 11 條規定退費,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訓練場所相關義務
乙方於其各該營業場所內,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 提供第 1 條約定所列運動器材設備及定期維護或更新。
- 配置第 2 條約定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
- 配置適當救生器材。
- 乙方因甲方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甲方個 人資料,應予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 乙方不得向甲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 乙方對於依第3條約定未能成為會員者所提供之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之 使用。
第十四條 營業時間
- 乙方營業時間除國定連假休息外,餘營業時間為 0900-2100(週日為 0900-2000) 。
- 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乙方得暫時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五條 設施、設備使用
甲方使用乙方設備,應遵守下列規範:
- 上課前應於接待櫃檯登記。其有參與乙方各種活動者,亦同。
- 使用乙方設備或參加乙方舉辦各種活動者,應遵守公告規定,著適當合宜服裝。
- 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乙方營業 、 訓練場所,及勿攜帶貴重物品至乙方營業 、 訓練場所。
- 甲方上課時間,除主要照顧者陪同之外,不得有甲方以外之手足、親屬、朋友滯留於教學區。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為維護本所教室上課秩序與其他學員權益,請甲方主要照顧者,於學員上課開始前及下課後,負責學員及隨同兒童之安全。
- 甲方於每次使用乙方設施、設備時,乙方應配合備置櫥櫃而提供甲方暫時擺置隨身攜帶物品(不含易腐敗物品)使用,甲方應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其有 甲方未攜離物品經乙方定6個月(不得低於6個月)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 依《民法》第60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 乙方營業、訓練場所內不得有賭博、喝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學員權益等行為;於乙方指定區域內並不得飲食。參與乙方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 甲方應適當使用乙方各種設備,並自行斟酌個人健康狀況,遵守乙方指導,不作不當 運動或參與其體力所無法負荷之活動。
- 甲方會員條碼和學員卡不得出借或提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第十六條 業者管理規範訂頒及修正
乙方為便利甲方充分有效使用乙方運動器材設備,得為各種管理規範之訂頒及其修正。
第十七條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
- 不得攜帶飲食進入本場地。
- 凡患有傳染病(含法定各類傳染病)、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眼疾、皮膚病、肺結 核等不適宜游泳之疾病者,禁止入池。
- 未滿 120 公分者應由成年親屬陪伴,始得入池。
- 入池須穿著泳衣、泳褲和泳帽。
- 入池前必須以清水洗身淨腳,以維持水質清潔。
- 在泳池內外不得任意吐痰、吸煙、便溺或拋棄雜物。
- 除訓練及活動除外,一般內外衣著物、蛙鞋、各種球類及水上玩具禁止攜入池內。
- 不得在泳池四周大聲喧嘩、嬉戲或奔跑。
- 禁止違反公眾安全之危險活動。
- 游泳池各項設備及用具須善加愛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 凡進入游泳池者均應遵守規定,並且接受管理員之指示,如有違反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令其離場。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 因甲方同行親友不當使用設施、設備而導致乙方或其人員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 質或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甲方有影響業者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違約金或 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九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 乙方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第二十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ㄧ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